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就该案的各方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认定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6日18时许,临湘某小区业主彭某驾驶私家车回到小区后,由于没有车位,遂将车辆违规停放在道路急转弯处。同为小区业主的鲁大妈,在楼下散步途中遭到彭某私家车阻挡便绕行。在绕行至道路中间时,被骑车的9岁孩童周某撞倒,鲁大妈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鲁大妈因事故造成的损伤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外伤、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双肺挫伤等,评定为轻伤一级。该次事故致鲁大妈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仅周某的监护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50790元,其余损失鲁大妈均追讨无果。2021年12月,鲁大妈遂将周某及其监护人、彭某及保险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共同诉至临湘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其共同赔偿自身损失共计218935元。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鲁大妈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核定,鲁大妈的损失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00282.7元。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鲁大妈的损失应按各方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分担:鲁大妈在事故发生时,在道路中间行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鲁大妈自行承担20%的损失,计40056.5元;事故发生时,被告周某年仅九岁,在没有达到法定驾驶年龄和没有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独自在小区骑车,以致发生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故被告周某的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120169.6元;被告彭某因违规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发生的诱因。故被告彭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20028.3元;小区道路管理属于物业公司职责范畴,物业公司对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故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20028.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较为薄弱,骑车时控制能力较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理应履行好监护职责,也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意识教育,使其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