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马鞍山法庭庭长周家向当事人杨某宣读决定书:对杨某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杨某于2020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诉称2011-2013年,谭某(杨某前妻堂弟)以做生意为由,分多次向其借得现金8万元,多次催款后仍未归还,要求谭某归还借款。
一审收案后,谭某未出席庭审,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承办法官以杨某提交的一份欠条为依据,作出谭某限期内向杨某归还8万元欠款的判决。
2021年8月进入执行,法院划扣了谭某5000元执行款。谭某查阅案卷后,向法院陈述,借条并非其本人手写,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过程中查明,该借条系杨某自行书写并签字捺印,作出撤销原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杨某承认该借条及相关证据均由其本人书写,但坚持借条是在谭某的授意下写的,认为谭某故意设局陷害自己。法官再次向其告知救济途径,如杨某能提供新的真实证据,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法官释法,杨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出具悔过书之后,杨某以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为由,妄图逃避司法强制措施,但法律尊严不容挑衅,此时悔过为时已晚,尽管悔过态度较好,杨某仍面临着拘留15天,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经过全身体检及疫情防控检查,当晚,杨某被送进了拘留所。
法官说法: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以合法的手段进行。提交伪造的证据进行诉讼,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的正常秩序,更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诚信社会建设,即便自己有理,也会变得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