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连带保证人邓某某对借款人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黎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借款40万元,银行审核后,要求黎某某提供担保,故黎某某请求其朋友邓某某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邓某某耐不过黎某某的请求,到银行为黎某某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按约放款后,邓某某未能按约清偿借款本息,银行将黎某某与邓某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思自主的情况下自愿为黎某某的债务进行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银行成立保证合同关系。现借款到期后,黎某某未按约还本付息,邓某某应当依约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请求邓某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