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难解决,一女子采取虚构、散播不实信息的方式发泄不满。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小芳(化名)向原告某购物广场书面公开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家庭矛盾,妻子小芳对丈夫小为(化名)及其家庭不满。2021年8月,小芳编辑“他家经营的某购物广场因经营不善马上面临关门跑路,希望要购置东西的朋友要谨慎选择,因为这里很快没有售后服务……”等内容发至2个微信群,微信群共有成员130人。之后,其又将该内容打印出来,在购物广场附近的超市发放传单2张。该购物广场将小芳诉至临湘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散播谣言对其经营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购物广场成立于2014年,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为的父亲,该购物广场至今仍在经营。
法院认为: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荣誉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中,小芳因与其丈夫小为发生家庭矛盾,在购物广场没有确定要关门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发到微信群,并向购物广场的附近的生活超市等地进行发放,其行为侵害了购物广场的荣誉权。因小芳的行为给购物广场造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应公开向购物广场进行道歉,以消除其行为带来的影响。购物广场要求小芳等赔偿其经营损失,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广场因小芳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也未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购物广场要求小芳赔偿其经营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