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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部分工地工程已转包就可拒付货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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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李天  发布时间:2022-07-19 15:16: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须限期支付所欠货款198万余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0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分别向建设公司承包的固废储存(生产)工地、固废办公楼、宿舍楼(生活区)工地供应混凝土,共计价款445万余元。该建设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198万余元迟迟未支付。催讨无果的混凝土公司遂向临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公司立即清偿混凝土货款19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建设公司辩称,公司承包的固废危废储存(生产区)和办公、宿舍楼(生活区)工地中,生活区工地工程建设公司早已转包给其他公司,混凝土公司追讨货款也应找其他公司主张权利。其次,建设公司承建工程目前主体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期限尚未到来,没有形成最终结算依据,混凝土公司主张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不足,且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到期没有全部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清偿责任,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利率月息2%的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市场报价贷款利率四倍,应予调整。诉讼中,被告认为固废危废项目中被告实际只对该项目所属生产区工程进行了施工,不认可该项目所属的生活区(宿舍、办公楼)工程,被告公司已经转包他人由他人实际施工。事实上,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与发包方明确约定由被告承建固废危废项目包括固废危废储存(生产区)和办公、宿舍楼(生活区)。原、被告之间的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亦明确原告的供货工程为该固废危废项目整个工程,并无特别约定将宿舍、办公楼(生活区)工程排除在供货之外,原告依合同约定对被告承建工程项目工地包括生产区和生活区的供货,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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