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4月-2021年3月,何某先后伙同曹某等6人(均已另案处理),以拉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5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11297元。
何某实施第1至3笔盗窃犯罪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何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20年12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自决定之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何某实施第4、5笔盗窃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1年7月,华容检察院决定撤销对何某附条件不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何某在指控的第1-4次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在指控的第5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何某在五次盗窃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何某在第1-3次盗窃犯罪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实施第4、5次盗窃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该段盗窃犯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何某积极退赔盗窃所得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