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东山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王某将其“妻子”邓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合计二十余万元。
王某与邓某均系未婚男女,2021年6月,经人介绍,两人互加微信后保持线上联系,初步了解后线下见面并确定恋爱关系。在家人的催促下,双方家庭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并按照当地风俗定亲、过聘。为此,王某向邓某及家人支付了十余万元彩礼、红包,并为王某购买了金银首饰若干。2022年2月,双方依乡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不久,邓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只身前往外地务工。王某与邓某及家人就彩礼的返还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意识到纠纷的特殊性。婚约彩礼的给付在法院所在地区较为普遍,有些甚至耗费了一方家庭所有的积蓄,且在当地部分老百姓心中,认为“婚礼”比“登记结婚”更具有效力。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面对王某的激动情绪、邓某及家人的满腹委屈,耐心讲解,释法明理。经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及家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王某返还了部分现金和金银首饰,双方的矛盾终于化解,心结亦解开。
【法官说法】:我国部分地区男女双方结婚时往往伴随着彩礼、嫁妆等大额金钱、财物的交付,一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离婚,因财物返还而引发的矛盾比较多且较为棘手。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之一:(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预缔结婚姻的男女,应当对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有正确的认识,以共同美好生活为目的,给彩礼、聘礼“减负”,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