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1年12月,1998年出生的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登记的5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非法获利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6日,孙某出售的5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21万余元。其中40余万元为周某等28名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的涉案赃款。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售银行卡是常见的“帮信罪”表现形式之一,千万不能因为贪小便宜,因小失大,还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不能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以免个人信息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