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练车休息期间,拾得他人社保卡,并盗取密码窃取卡内资金数万元,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1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练车休息期间,无意捡到被害人郑某某的社保卡。捡到该卡后杨某某便产生套取密码窃取卡内资金的想法,随后便驾车前往银行。因老年人社保卡原始密码均为6个6,杨某某遂用该密码在自助取款机上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该社保卡的密码未经更改,同时查询到卡内余额有16832.07元,便分5次取走卡内的15000元。第6次取款1800元。杨某某使用的郑某某社保卡共计取款16800元。2021年4月,侦查机关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时,杨某某将取得的16800元上缴。随后,侦查机关将上述钱款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对杨某某出具谅解书。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且具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