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依法冻结了B公司的排污权,有效保障了A公司债权的实现。
2012年12月,B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向A公司借款384万元,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某向A公司出具了借条。后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A公司多次向B公司催讨本息未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A公司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拥有的排污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指在环保监管部门分配的额度内,排放者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益。该案中,B公司拥有的排污权证,已通过环保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已将污染权指标量化,依法对外排放污染物的权证。现A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该财产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权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排污权可以抵押贷款、有偿使用或者交易,亦可被冻结、被拍卖,法院遂裁定冻结A公司的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