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徐某向被害人退赔盗窃电线损失人民币35560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在华容县某建筑工程项目部仓库先后盗窃电线5次,共计盗得52卷新电线,盗窃价值共计40560元,从中非法获利25990元。徐某将盗得的52卷新电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赃给颜某,颜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此52卷电线应系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再将收购的电线剥除外皮后销售出手,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颜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赔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颜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颜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徐某、颜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颜某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颜某已退赔5000元,其他损失应责令徐某予以退赔。颜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