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江某醉酒驾车并与车辆相撞,致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24日,江某和朋友在一饭店吃饭,其间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饭后,江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出发,沿乡道行驶,当行驶至某地段时,撞上对向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协商未果后,江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警,并电话通知江某到现场配合调查。江某接电话后到现场投案,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随后被民警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3mg/100ml。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