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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欲以虚假诉讼谋利,法院驳回起诉并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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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苗、姚盼  发布时间:2022-07-22 15:15:20 打印 字号: | |

临湘一男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民事纠纷,欲从合股公司股东处谋取钱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认定原告张某某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

张某某与崔某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三人合股甲公司,公司由张某某独立经营和管理。2020年7月,崔某某、王某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某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某。2020年12月,张某某将该公司全部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变更为案外人。自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一直为向某某,并至今未变更。期间,在2019年10月,张某某、崔某某和王某还共同成立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公司由其独立经营和管理。

2022年3月,张某某将崔、王二人诉至临湘法院,理由为,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其垫付了乙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外债、房租、员工工资等共计37万元。因乙公司无力支付,故请求崔、王二人分担该款项。张某某提供了乙公司出具给其的欠条、员工工资发放表及因生产经营所欠其他公司的欠款协议。

经查明,张某某提交的乙公司某期间的工资发放表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工资发放表中有财务负责人签名,而乙公司工资发放表无相关责任人签名,未盖公章。乙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欠款协议,无签订时间,也无对应销售、收款材料,且与甲公司欠对方公司货款金额一致。

另查明,乙公司从2020年开始至今增值税纳税申报为零。

法院认为,张某某未提交乙公司出具欠条产生的基础事实证据,也未提交其已承担相应债务的证据。虽欠条盖有公章,因公章由其掌管,认定其提交的欠条不真实。工资发放表和欠款协议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核对,均认定两份证据不真实。故此,认定张某某提起诉讼的证据是伪造的,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张某某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其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予以罚款30000元。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举证,诚信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请对司法权威保持敬畏之心,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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