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4月某日22时许,曹某在汨罗市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曹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处被华容交警查获。曹某经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88mg/100ml。对曹某抽取血样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12.53mg/100ml。曹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曹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被益阳市某交警大队处以行政处罚。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曹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