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高速部分段工地的钢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3月28日至4月26日期间,朱某伙同李某(已判决)、陈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在平江县某高速公路部分段工地上,多次盗取该工地上的钢筋。其中,朱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钢筋共4430斤,价值约7984元,分得赃款2390元。
被告人朱某于2021年10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