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城陵矶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对案情的分析认定,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
2021年5月,原告曹某经亲戚介绍了解到被告周某从事黄沙经销生意后,便与被告周某洽谈黄沙买卖事宜。双方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向原告供货黄沙,原告则按被告指示预先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汇入70万元黄沙货款。后因被告一时未能提供原告指定的黄沙品种,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该款。因被告退还48万元后,尚欠22万元至今未还,遂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经核实原告曹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曹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采取口头约定买卖黄沙、原告曹某向周某预付黄沙货款、周某再向原告供货的交易方式,该交易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原、被告当庭确认因交易未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黄沙货款,被告表示同意,并已经退还了480000元黄沙货款,尚余220000元至今未付,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后语:口头合同虽有着便捷、简单的特点,在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但该类合同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因素。合同的订立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可以更加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也是合同成立的证据。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则便于举证、分清责任,从而根据合同约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