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见了黄灯等一等。”这是我们打小就烂熟于心的口诀,可当面对倒数几秒的绿灯时,总有驾驶人忍不住加踩油门,一“闯”而过。近日,云溪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闯红灯遇上闯黄灯”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21年1月,王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闯红灯左转弯行驶时,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闯黄灯的孙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王某同等责任。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三处十级伤残。孙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王某向云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闯红灯”和孙某“闯黄灯”的行为均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同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交警部门由此作此同等责任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王某因孙某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其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法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因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孙某承担应负责任的情形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官提醒:行人及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守法与违法在于一念之间,不同的行为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