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曹某系某水泥公司股东,2018年3月,某建材公司股东李某找到曹某,提出其公司需要获得一家水泥生产厂家的分装授权。因想获得好处费,曹某表示愿意帮忙办理该水泥公司某品牌水泥的分装授权,并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加盖其所在水泥公司印章且有公司代表杨某签名的《水泥分装授权委托书》,某建材公司随后向曹某支付了一个年度6万元的品牌授权费。2019年3月及2020年3月,曹某采取相同方式向该建材公司分别收取了年度品牌授权费4万元、3万元。2020年5月,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上述《水泥分装授权委托书》是一份伪造的文书。经查证,该委托书上某水泥公司的印章是曹某私自保管的已失效的临时公章,公司代表杨某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