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某同意两原告免费搭乘摩托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伤残。出于好心,却办了坏事,而且背上赔款。事实真相究竟怎样?
某日,李某答应王某、张某无偿搭乘摩托车,但是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仅能搭载一人,两人明知搭载行为超载,却仍然搭乘。且李某属于无证驾驶,未佩戴头盔,未保持安全车速。后在经过路口时,与曾某的小汽车相撞,形成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三人永久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行为有重大过错,但是由于其行为出于好意也未收取费用,所以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核算,李某对两原告承担赔款共计15万元。
善意行为值得提倡,但是善意行为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免酿成大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