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王某与曾某在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11月生育共同之子小曾。2020年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约定小曾由父亲曾某抚养。小曾自2021年7月前生活在曾某家中,后转学至县城并随王某生活。王某已于2021年10月再婚,再婚对象没有小孩,而曾某至今没有再婚。
2022年4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曾抚养权,并提供小曾愿意跟随本人生活的视频及信件为据。但在法院对证据审查过程中,小曾承认自己陈述的内容系由其母和律师引导下作出。
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尽管小曾现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但其承认表达的内容系在被干扰的情况下作出,因此小曾的意思表示不足以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同时考虑到王某已经再婚,可能面临再次生育,而曾某未再婚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王某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关系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