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的债务人并未向债权人出具借条,但结合双方之间的电子转账凭证及基本事实经过,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应就尚欠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方某与肖某系同学关系,二人素有经济往来。自2017年至2019年,肖某便多次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向方某提供借款,方某也多次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向肖某还款。因为双方借贷频繁,肖某也一直并未要求方某出具借条。后因方某经多次催讨未再还款,肖某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借款的金额予以认可,对还款的金额也予以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已还款金额应认定为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微信聊天中有借款利息沟通记录,但并未明确涉及的具体金额、利率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故依法认定已归还金额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债务人方某应就剩余尚欠的借款本金向债权人肖某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往来还是应采用书面的借条借据为宜,不只是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证,也更能体现对双方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