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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赡养问题引纠纷,八旬老太将五个子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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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嘉蓉、姚盼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8:00 打印 字号: | |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云:“乌鸦有反哺之义,羔羊有跪乳之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八旬老太王某因赡养问题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五个子女为自身提供固定住所、生活护理、日常用品及生活费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五被告均系原告王某子女。原告原住源潭某村组,后举家迁居临湘。1993年3月,原告丈夫病故后,与其二儿子舒某良共同生活,2000年起,原告居住在大儿子舒某泉家中。原告在与两儿子共同生活和自己独自生活期间,三个女儿均给予过生活费和生活照顾。现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健康状况显著降低。多年来,因五被告间的住房紧张、身体不好等多方面原因,几人矛盾日益凸显,甚至愈演愈烈,致使家庭内部就原告的赡养事宜一直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目前,原告独自一人居住,在没有亲人近身照顾情况下,其生活保障也成了问题。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文化伦理规范。过去的时间里,五被告基本尽到了子女的赡养义务,更没有对原告实施遗弃、虐待和歧视行为。但今年春节以来,由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原告的生活保障问题便日益突出。虽然不能认定被告相互推诿,但被告均过多强调了自身条件限制以及提出了不利于解决赡养问题的个人先决条件,原告的生存状况已经处于“三个和尚没水喝”的临界点。各被告应当抛却以往的恩怨,克服自身“拖”(延)、“靠”(他人)的消极思想,以“乌鸦反哺”的精神回报母亲的养育之恩,亦为自己的子女起表率作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赡养人的五被告应当履行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鉴于原告目前状态以及五被告家庭现实情况,法院判决由被告舒某泉无偿为原告王某提供适宜的居所;被告舒某泉、舒某良以半年为期,轮流照看原告,一方在照看、管理原告日常生活的同时,其半年的赡养费1800元由另一方支付;五被告每月各自支付王某的生活费3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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