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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汨罗)法院判决显温情  先行支付医疗费解受害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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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雨晴  发布时间:2022-08-29 11:51:19 打印 字号: | |


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去了十几万医疗费,最后无力承担只能提前出院,治疗未终结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具体费用金额。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解决了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2021年11月9日,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将庄某撞倒,造成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庄某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只得提前出院在家进行康复治疗。现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及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其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七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原告庄某受到人身伤害,原告有权向致害人徐某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并认可庄某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判决被告徐某与保险公司向庄某支付该医疗费款项。

据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经将赔付金额支付给了庄某。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本案庄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先行支付其已产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仍可以另行起诉进行主张。此外,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同样也能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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