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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约定违约金过高  可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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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易蕾  发布时间:2022-08-31 09:56: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生产、销售。2019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先付款后供货,被告自停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结算付清货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被告,如书面通知2日内仍未能履行约定的价款义务,原告有权暂停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同时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欠款每日0.5%的逾期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向被告送达催收计划通知书,后被告未予以支付。被告辩称,对案涉混凝土欠款金额无异议,并非故意拖欠原告款项,故请求免除逾期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认定。虽然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的抗辩意见,应对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是否过高予以审查。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衡量。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而造成其他实际损失,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可明确导致的损失即为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请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确实过高,对于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逾期付款情形及涉案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法官后语,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首先,需要确定损失范围,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次,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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