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6月某日18时,李某在家同亲戚吃晚饭时饮酒。次日9时许,李某驾驶小车从岳阳上高速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某处,被高速交警查获,经对李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经鉴定:李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18.04mg/100ml。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曾于2010年、2020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