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三千元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2日,冯某在岳阳县一餐馆吃饭并于席间饮酒,饭后与妻子驾车开往岳阳市。车辆行至收费站出口时,恰逢交警队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冯某便与妻子交换座位,营造妻子驾车的假象。执勤交警发现冯某妻子神色慌张,而冯某一身酒气,遂调取收费站卡口监控画面,发现此前车辆系冯某驾驶。在现场民警盘问下,冯某如实交代了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被告人冯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已达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