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两人因私下经济纠纷产生争执,发生口角。张三心中不满,在“某镇实惠手机卖场vip群”500人的群聊中恶意中伤李四,微信言论中措有侮辱性词语,其中还包含对原告已故公婆进行辱骂,导致公众群中大部分熟人对原告议论纷纷。李四认为张三指名道姓谩骂、侮辱、诽谤自己,严重侵犯其名誉,伤害其家人和邻里情感,其理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于是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三当庭向李四进行赔礼道歉,亲笔书写道歉信给李四,并在微信群中公开向李四赔礼道歉。法院调解后,被告已履行协议全部内容。
法官提醒: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因与原告在过往交集中因经济纠纷累积不快,但未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而是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的形式发泄不满情绪,信息中使用“不要脸”等贬损性道德评价词语,实施了损害李四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对其产生不良评价,使其个人名誉遭受损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