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了他人财产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后,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而侵权人认为自己已经受了行政处罚,故要求减少赔偿费用。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审理表明,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李某、程某等人因土地归属问题,与同村二十余名村民来到原告杨某所有的造纸厂,用锤子、锄头将纸厂围墙和水泥地坪损害。案件发生后,杨某向汨罗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带头的李某、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杨某的损失经认定后确认为4550元,因索赔未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二被告答辩称已因此被行政拘留了十日,要求减少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程某、李某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二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不同。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弥补损失,侧重对私人权利的维护;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纠正不法状态、违法后果,使行政管理秩序回归正常。当侵权行为同时危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能替代私人利益。因此,即使侵权人被行政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依旧要承担对于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程某虽被行政拘留,但仍应对杨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