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班、归家的行为随处可见,但道路状况复杂多变,“搭便车”的途中偶发事故,驾驶员能否减轻责任呢?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好意搭乘”的案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曾某驾驶着自家的非营运二轮摩托车时,偶遇好友梅某,因两人顺路,曾某便好意搭载。后车辆行驶至某路口时,不慎与王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曾某、梅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梅某不负责任。该事故致梅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梅某及其家人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曾某都存在过错,遂将其诉至临湘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梅某作为本案的受害者向侵权人提出赔偿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曾某搭载梅某时并未收取费用,是生活中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可以酌情确定赔偿责任,且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遂判决:在曾某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减轻10%的责任,由梅某自行承担。王某承担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一种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然而,供乘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因此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