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与同案人邹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邹某某提供一台赌博机,放置在唐某某经营的某批发部内,唐某某负责为赌民上下分,收取赌资。至2021年12月止,唐某某、邹某某二人共获利人民币13204.5元,唐某某分得3109.5元。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唐某某主动退缴3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法庭遂根据唐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