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凌晨,程大(均为化名)伙同程二(另案处理)从湖北骑摩托车到湖南省临湘市万某家实施盗窃,由程二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在万某家的卧室等房间偷得外套一件及槟榔二包,后因万某等人惊醒,程二携带偷得的外套及槟榔从一楼大门逃出,将槟榔交给在屋外望风的程大。后程大将槟榔丢弃在万某家大门口,二人随后骑上摩托车逃回湖北。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眼里,盗窃一定数量的钱财,才会被打击处理,如果是盗取一点价值不大的小东西,就觉得并不会被定罪,那就大错特错了,不以恶小而为之!侵害百姓利益者,不论案值大小,终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