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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农村宅基地可转卖外村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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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镜羽、郑梅  发布时间:2022-09-21 09:35:02 打印 字号: | |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却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老李(均为化名)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小方、小张,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同年3月,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部分条款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于6月交付房屋,房价为61万元,其中2万元在房屋完全交付小方、小张使用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小方、小张两人支付了购房款59万元。现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也一直未交付给小方、小张。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农村房屋,小方、小张均不属于该村村民。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双方仅限于该村居民,然原告小方、小张并非该村的村民,依据法律规定无权取得该村的宅基地。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无效;老李须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小方、小张两人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并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需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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