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至2019年,袁某、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共同经营店铺。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刘某多次通过网络向袁某转账共计7.5万元,另据刘某陈述,其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借款给袁某5万元,未要求袁某出具借条。袁某多次通过网络向刘某转账共计1.9万元。后刘某、袁某分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归还借款10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要求袁某偿还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袁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因经济往来期间,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共同经营店铺,袁某虽收到了部分款项,但不认可该款项是借款;刘某亦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仅凭转账凭证及一方供述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该案中,双方的恋爱关系及合伙关系,均有产生数量较多及较大数额经济往来的可能,双方对于资金往来的用途也可能存在认知上的偏颇,因刘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