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不劳而获,三名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活动使用,竟还试图将银行卡内余额占为己有。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周某等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周某明知邓某收购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介绍姜某、汪某与其一同向邓某出售银行卡六张,用于电信诈骗团伙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其中,周某非法获利1500元,姜某非法获利500元、汪某未获利。后周某与邓某因出借银行卡的报酬问题发生不和,便跟姜某商议一起将出售给邓某的银行卡挂失后将卡内的余额取现占为己有。挂失时,两人发现银行卡内有1万多元的余额,遂取出后姜某分得5500元、周某分得5000元。案发后,周某、姜某、汪某三人均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姜某、汪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在介绍姜某、汪某出售银行卡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某、姜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姜某、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姜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周某在盗窃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违法所得7500元,均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姜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频发,作案手段花样百出,为维护自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群众务必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切记要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