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2月某日,夏某带外孙来到被害人姚某经营的游乐场内游玩,看到被害人姚某在收银台数钱,夏某遂起盗窃之念;后趁姚某不在,将姚某放在收银台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约10000元。
另查明,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姚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姚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夏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