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上午,湘阴县人民法院城西法庭调解了一起维权合同纠纷。在原告某公司湘阴营业部起诉谭某与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在谭某与周某发生借款逾期之后将该笔借款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询问是否能提交债权转让通知的依据,原告陈述其因法律意识不足,并不知晓该债权转让通知书需要告知当事人,遂在法庭询问时才将该通知书送达,但之前公司有上门和电话进行催收。债权转让通知书未送达,原告顿时陷入被动局面。为定分止争,工作人员在庭后与被告方电话联系,向他释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客观事实,以避免诉累,修复双方关系的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债权转让在平时生活中并不少见,但通知债务人这一步千万不能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未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可能以此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增加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