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借车给亲朋好友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车辆出借给他人实际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来看看湘阴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0年1月29日3时,小明(化名)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平安路南往北行驶到医院前地段时,因未及时避让行人,将正在道路东边的行人即小志(化名)撞倒在地,造成小志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志无责任。 经查,小明有相应驾驶资质,其驾驶的车辆是其友小天(化名)从二手车行处购买,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登记仍在小豪(化名)名下。小天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将车辆出借给小明驾驶时并未告知小明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
2021年3月2日,小志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小天、小豪三人赔偿损失104408.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小天,小天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小志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加之小天将车辆出借给小明时未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告知小明,小明亦无从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小天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较大责任,小明承担较小责任,酌情小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明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小明进行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登记在小豪名下的车辆已经转让给小天,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小志要求小豪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故小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法律规定,更为直接的后果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重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交强险的赔偿不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按照相应的赔付规定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行驶,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均产生潜在威胁,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导致受害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中的一部分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故未投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按照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