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岁老人在家务农时手掌受伤,医院对其进行三次清创手术后伤口才愈合,老人起诉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2月28日下午,刘某从其住所往自家菜园择菜,其下坡时滑倒致右手掌撑在竹桩上受伤,刘某伤后前往村卫生室进行治疗,卫生室进行简易包扎后建议刘某往医院治疗。当晚刘某呼叫救护车前往某医院治疗,该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后由急诊科进行外科清创手术,刘某手术后住院3天。同年3月12日,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到该医院进行诊疗,医院对其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诊断显示刘某右掌心疤痕部位软组织内光带考虑异物残留,医院门诊第二次为刘某进行手术清创,刘某术后回家。3月15日,刘某再次到该医院处诊疗,该医院对刘某的创口再次进行彩色多普勒检查,诊断显示刘某右手掌心疤痕部位软组织内光带考虑异物残留,该医院第三次对刘某的伤口进行清创术,刘某术后住院8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首次对刘某的伤口进行清创时,根据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应当清除全部异物,但其清创不彻底,造成刘某伤口异物残留并感染,直到第三次清创手术才清除刘某伤口全部残留异物,由此可见,某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刘某因伤治疗的时间延长,造成刘某因伤治疗的损失扩大,对于因某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刘某因伤扩大的损失,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第三次清创术后住院80天存在挂床行为,法院在认定某医院延误刘某伤口愈合15天的基础上,因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刘某伤口感染造成护理和误工时间延长,再酌情认定护理期、误工期13天,由某医院赔偿刘某共计28天的相关损失,对刘某其余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