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因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原告李某因膝下无子,一直想收养一子养老送终。2016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王某夫妇以及子女均到李某家生活,以后由王某夫妇料理李某今后生老死葬等一切事务,该承继字经双方家族以及村组负责人签字后由当事人保留。签订“承继字”后王某夫妇及子女将户口迁至李某名下并与李某一起生活。2020年由于王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王某一家在外租房居住,未再与李某一起生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结束与李某的收养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某收养王某时,王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依风俗签订的“承继字”虽经村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但不具有登记效力。李某对王某的收养行为从实质以及形式上均不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行为应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收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收养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收养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送养、收养以及收养人的条件等实质要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收养关系无效,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均视为自始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