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岳阳县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8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先后判决被告人唐某偿还原告付某、陈某、彭某借款共计59万元并支付利息。因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名原告先后向岳阳县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唐某积极履行义务,但唐某既不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2019年2月,唐某以身份证、银行卡丢失为由,到其单位财务部门将自己的工资发放卡变更为其儿子的银行卡。自2019年2月到5月,唐某所在单位通过唐某儿子的银行卡向其共发放工资17660.6元。
因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岳阳县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唐某先行偿还了彭某30万元,并先后与彭某、付某、陈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了上述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然拒不履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