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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同居怀孕后分手,男方抗辩小孩非亲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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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岳华  发布时间:2022-10-28 09:29:04 打印 字号: | |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男女双方就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抚养问题产生了分歧,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邹某与高某相恋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邹某怀孕。2019年5月,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和平分手,分手协议中约定“因邹某怀孕7个月,之后生产或引产的任何后果由其本人负责”。2019年8月,邹某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邹某共同生活,高某未履行过抚养义务。邹某请求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高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按每月2000元支付过往生活费4.4万元,并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庭审中,高某抗辩分手之前不知有小孩的存在,要求邹某提供孩子是其本人的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某与高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无补办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邹某、高某作为小孩的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邹某、高某的分手协议可知,两人在协议分手时邹某已怀孕7个月,高某辩称小孩可能非本人亲生与事实不符,且高某并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亲子鉴定,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邹某要求直接抚养小孩,考虑到小孩目前的生活环境,且刚满两周岁,为有益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小孩随邹某生活为宜,高某对此也不持异议。对从起诉之日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法院酌定按每月1000元支付。对于本案起诉前小孩的生活费4.4万元,因抚养纠纷案件中请求权主体一般为未成年子女,邹某不是追索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对邹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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