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订婚”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分享到:
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22-11-01 09:35: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法院依法处理了张某与刘某在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张某要求刘某进行经济帮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张某与刘某在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按风俗举办了订婚酒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了两个女儿,并购买有房屋一套。2021年由于发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开生活。张某起诉刘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判决两个女儿由其抚养,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刘某应对其进行经济帮助。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因生育共同子女而产生的子女抚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及其子女意见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子女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由刘某一次性支付张某财产分割款100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刘某进行经济帮助的主张,因双方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法律义务,对于张某的该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我国实行婚姻登记注册制。对于事实婚姻现阶段我国采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的态度。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缔约婚姻一律应当办理结婚登记。若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受理,只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受理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三清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