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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只要有借条,就能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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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婉瑶  发布时间:2022-11-11 14:07:40 打印 字号: | |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仅依借条主张借贷事实的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声称周某于2021年1月向自己借款31万,并写下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周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张某依据周某出具的借条及部分转账记录,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息。

周某辩称,自己并未向张某借过钱。因周某与案外人欧某是生意合作关系,欧某曾借钱给周某从事二手车生意,双方约定了利润分成,但周某将二手车卖掉后没有将钱分给欧某,欧某曾向派出所报警请求出警。在欧某与张某逼迫下,其出具借条;又在欧某多次上门闹事后,向张某转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与周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但周某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具体到该案中,除借条外,由于张某并无直接向周某转账的记录,无法确证借款事实,张某辨称借款是自己先向欧某转账,再由欧某转给周某的。为确证,张某提交了欧某的某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法院认为,张某向欧某转账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欠条上的落款日期却是2021年1月4日,两者相隔时间过久,且借条金额较大,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习惯;另欧某的银行明细虽然显示欧某与周某之间互相有数笔交易往来,但基于二人曾合伙经营,仅根据欧某的银行交易明细,二人的多次交易往来是因借贷行为发生还是因合伙经营产生,无法辨别。

结合该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情况等因素认为,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周某及案外人欧某合作二手车生意,又因经济原因产生纠纷,而张某与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仅仅依靠借条并不能证明,故对于张某主张周某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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