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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因能力不足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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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亚丽  发布时间:2022-11-24 11:24:12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若一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系李某与张某的儿媳。2016年,何某与李某儿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1月,李某儿子因病逝世,婚生子小李长期随爷爷奶奶一起在广东生活。李某有稳定住所且有固定工作,张某也在家全身心照顾小李,而何某却没有固定工作,大部分时间打零工,也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办法很好的照顾小李。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李某与张某诉至临湘法院,请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何某作为小李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但何某现在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小李父亲已死亡,小李自幼与李某、张某共同生活,双方关系亲密,感情较深,李某与张某经济能力较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且他们也愿意担任小李的监护人,及承担抚养责任。因此,考虑该案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李某和张某主张变更小李抚养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小李由李某和张某抚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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