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是孩子的天性,课间嬉笑奔跑、打闹也是常有的事,可一旦发生意外,这个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纠纷案,就该案的各方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划分认定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姚某系临湘某小学学生,2022年4月18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姚某走出教室门,被后面奔跑而来的毛某撞倒在地,上门牙(恒牙)当场撞碎折断。班主任当即询问了相关学生,联系了家长。放学后,姚某家长与老师一起带姚某去诊所就医。经鉴定,姚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临湘某小学在人保财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保单特别约定:校园内第三方侵害责任,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整,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毛某在走廊上快速奔跑,是发生此次人身损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将姚某撞倒在地造成姚某上门牙(恒牙)当场撞碎折断,毛某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酌情认定毛某的监护人对姚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临湘某小学平时虽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学生对教育内容有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落实并在平时严格遵守。故学校在教育之外,还负有管理的职责,即学校对未成年在校生所负有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包括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制定防止可能损害未成年在校生受伤的突发事件的预案,妥善处置校园伤害防止伤害扩大等。本次伤害事件发生在下午下课课间休息时间,视频证据中显示有几位学生刚下课就在走廊上奔跑,体现学校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且姚某受伤未能在第一时间就诊处置,而在放学之后才被送往诊所就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酌情认定临湘某小学对姚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小学在人保财险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小学对姚某的赔偿责任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
原告姚某走出教室时,应该能观察到走廊上几位同学奔跑的情况,姚某未做到注意义务保护好自身安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该院酌情认定姚某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姚某损失金额问题。根据该案辩论终结前,本身统计标准及原告的诉求主张,原告的损失为共计14100元。遂判决被告毛某监护人应承担赔偿金额9870元(14100元×70%),被告临湘某小学应承担赔偿金额2820元(14100元×20%),该笔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支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