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被告人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倪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0日,蒋某、王某、倪某与其朋友吃饭时,向白某电话预约次日去其钓场钓鱼。白某因曾与蒋某、王某发生过口角,遂拒绝了此次预约。蒋某、王某心生怨恨,与倪某商议后决定向白某经营的钓场鱼塘内投毒。饭后,三人带着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驶向钓场,完成了向鱼塘投毒的行为,造成鱼塘大量鱼被毒死。经鉴定,三人的行为造成鱼塘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1095元。
另查明,蒋某曾谎称自己是律师,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立案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实施诈骗,从中获利非法获利人民币96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6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王某为泄愤报复,伙同被告人倪某,采取向被害人白某经营的鱼塘投放农药“甲氰菊酯”的方式,造成被害人白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1095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均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