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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乘坐高铁调整座椅靠背压坏后座乘客电脑,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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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雨柔  发布时间:2022-12-02 11:55:33 打印 字号: | |

高铁现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不少旅客上车就座后,会下意识地调整自己的座椅角度以便更舒适地乘车。而正是这个小小的动作,导致了本案纠纷的产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前往武汉,该趟列车车厢内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买不久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慎压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造成电脑显示屏损坏。王某遂向乘警寻求帮助,后双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往派出所,在派出所协商未成,王某于当日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往武汉。到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往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法院审理:

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故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注意和提示后排旅客,但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造成王某笔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使用时,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王某自身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30%。考虑王某主张的维修费及交通费为必要实际支出,故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41.4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条即过失相抵原则,即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有失公允,可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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