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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集中宣判3起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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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高妮  发布时间:2022-12-12 10:0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非法狩猎罪一案,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余某先后在平江县三墩乡、童市镇境内利用灯光照明的方式捕捉“石蛙”15次,其间还捕获到1条棋盘蛇,并将前14次捕捉的200余只“石蛙”和1条棋盘蛇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4072元。2021年10月1日晚,余某捕捉“石蛙”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

经认定:余某狩猎使用头灯属于禁猎工具;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棘胸蛙(俗名石蛙)和尖吻蝮(俗名棋盘蛇),均属于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案发后,余某退缴违法所得4072元并缴纳部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

在另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分别伙同江某、彭某(另案处理)在平江县汨罗江主流河道内驾驶船舶采取电机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16次,其中伙同江某非法捕捞6次、彭某非法捕捞10次。李某与江某捕获鱼类共计130余斤,非法获利1600元;与彭某捕获鱼类共计300余斤,销售后非法获利8520余元。

其间,彭某又伙同彭某甲(在逃)多次非法捕捞江中野生鱼类约50斤,非法获利700余元。

案发后,李某退还非法所得5060元并缴纳渔业生态修费补偿费用人民币43731元;彭某退缴违法所得4620元,并缴纳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用47322元;江某退缴违法所得800元并缴纳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359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多次猎捕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情节严重,且用于销售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余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江某、彭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禁渔区利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危害了鱼类的繁衍,造成了渔业资源受损、水体受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33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彭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修复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94644元;三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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