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其弟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运运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湘阴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文某某购买了一台东风牌半挂货车准备进行营运,因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遂雇佣文某彦(文某某的弟弟)驾驶该车。3月份左右,二人发生矛盾,文某彦离开,并将相关证件遗落在车上,文某某遂将文某彦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上面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冒充文某彦从事道路运输。2021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文某某在衡阳市一高速服务区饮酒后,驾驶该车沿许广高速行驶,当日19时许,在许广高速岳阳市黄沙街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