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3月9日20时40分许,孙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湘阴县洋沙湖镇知源中学红绿灯处与被害人田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后驾车逃逸。当日21时左右,孙某又驾驶该车至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转盘处与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相撞后再次逃逸,接着于21时20分左右在湘阴县文星镇桥东市场处撞倒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后又再次驾车逃逸现场。后孙某于当晚被抓获到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所送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7.35mg/100ml。案发后,孙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湘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200mg/100ml,予以从重处罚。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孙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